禾沐生活學苑失物招領管理辦法
ㄧ、依據:民法第803條至807條及1203條規定,並配合本學苑特性訂定,個人物品請妥善保管,本場所在能力範圍內協尋,但是不負責遺失物協尋、保管及賠償之責任。
二、作業流程:
1. 遺失或拾獲物品(含現金)者向櫃台人員登記。
2. 遺失物(含現金)有失主相關資料,經查明後通知失主領回。無失主相關資料者,招領逾一個月以上無失主認領者,轉交當地轄區警察局。無法保存之物品,三天內當廢棄物清理銷毀。
三、注意事項:
1. 每一件送來的失物都請拾獲人親自登記,並當面貼上失物編號。
2. 失主領取遺失物品時需出示證明其為遺失物之所有人及身分證,並做領回登記。
有受領權之人不克親自領取委託他人代領時,代領人須持自己及有受領權人之身分證件 及「代領委託書」,始得辦理遺失物領回手續。
3. 遺失物限現場領取,不做任何寄送服務。
附件法條
第803條:(遺失物拾得人之揭示報告義務)拾得遺失物者,應通知其所有人。不知所有人或所有人所在不明者,應為招領之揭示,或報告警署或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
第804條:(遺失物經揭示後之處理)拾得物經揭示後,所有人不於相當期間認領者,拾得人應報告警署或自治機關,並將其物交存。
第805條:(認領之期限、費用及報酬之請求)遺失物拾得後六個月內,所有人認領者,拾得人或警署或自治機關,於揭示及保管費受償還後,應將其物返還之。前項情形,拾得人對於所有人,得請求其物價值十分之三之報酬。
第806條:(拾得物之拍賣)如拾得物有易於腐壞之性質,或其保管需費過鉅者,警署或自治機關得拍賣之,而存其價金。
第807條:(逾期未認領之遺失物之歸屬)遺失物拾得後六個月內,所有人未認領者,警署或自治機關,應將其物或其拍賣所得之價金,交與拾得人,歸其所有。
第1203條:(遺贈標的物之推定)遺囑人因遺贈物滅失、毀損、變造或喪失物之占有,而對於他人取得權利時,推定以其權利為遺贈;因遺贈物與他物附合或混合而對於所附合或混合之物取得權利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