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 第三十六條    
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後離班者,補習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學生於開課日三十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五,惟補習班所收取之百分之五部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元。
二、學生於開課日前三十日內提出退費申請者,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
三、學生於實際開課日起至第十日前,且未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者,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八十。
四、學生於實際開課日第十日起且未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者,退還約定繳納費用百分之六十。
五、學生於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以上且未逾全 期(或總課程時數)二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者,退還約定繳納費用百分之四十。
六、學生於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二分之一以上提出退費申請者,所收取之當期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

(因補習班已提供課程服務,係屬學員自行放棄上課權益,故請假仍應算入已上課。業者已提供服務之期間,雖陸續請假未上課,但直至終止契約的這段期間仍應算入上課期間之比例中。)